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862630号“壹捌肆叁 飞马水城 1843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928号
申请人:海澜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62630号“壹捌肆叁 飞马水城 1843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企业,名下有知名的“海澜”系列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87190号“1843”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壹捌肆叁”、“飞马水城 ”、“1843”及图形组合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数字“1843”,且文字“壹捌肆叁”与引证商标数字“1843”含义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等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宋佳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