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078436号“海德宝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920号
申请人:西安沃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晓光知识产权(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78436号“海德宝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76593号“海德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应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注册人具有恶意,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审理程序中,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海德宝”,且整体含义没有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指定使用在机油滤清器(引擎部件)、机油滤清器等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 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