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383210号“今麦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472号
申请人:今麦郎面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83210号“今麦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828718号“今麦郎”商标、第9895381号“今迈朗 GEMI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请求待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商标注册资料、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信息资料及一张载有驰名商标批复、转让信息、荣誉证书、领导合影、广告合同、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资料的光盘。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线圈、传感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稳压电源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不易区分。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霓虹灯广告牌、遥控装置、报警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