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T GLA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283728号“GT GLAS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449号

       

      申请人:济南阶梯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83728号“GT GLA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1935号“GT”商标、第26105305号“GT”商标、第21710997号“GT GLA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公司简介、经营环境图、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纳税证明、商标设计内涵、作品版权证书、商标注册证、产品等照片、宣传资料、买卖合同、网络广告、参展资料、官网页等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1、我局已作出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6896号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一在“1.家用非贵重金属器皿;2.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3.瓷、赤陶或玻璃艺术品;4.饮用器皿;5.水晶(玻璃制品)”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2020年2月20日刊登的第168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商品为瓷器、陶器、牙刷、化妆用具、清洁器具(手工操作)。
      2、我局作出商评字【2018】第82300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三予以驳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6272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2487号行政判决书均支持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该驳回复审决定书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瓶、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瓷器、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饮水玻璃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瓷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玻璃瓶(容器)、小玻璃瓶(容器)、非建筑用彩饰玻璃、半制品玻璃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玻璃瓶(容器)、小玻璃瓶(容器)、非建筑用彩饰玻璃、半制品玻璃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