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0071071号“和成欣业 HCGONLIN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829号
申请人:和成欣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源财卫浴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7月27日对第20071071号“和成欣业 HCGONLIN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35479号“和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81194号“和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21485号“和成卫浴 HC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821484号“和成卫浴 HC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821483号“和成卫浴 HC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35574号“HC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35478号“HC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53566号“HC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499215号“HC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980345号“HC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7081193号“HC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7081192号“HC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和成”、“和成欣业”系申请人独创的显著性很强的商标和商号,在中国大陆地区已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3、申请人于泉州市设有门店(永春店),而被申请人公司同样位于泉州市,双方具有地缘关系,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享有极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的恶意模仿与复制,被申请人有攀附申请人商誉的不正当目的。被申请人网店销售标有争议商标标识的产品,并有突出使用“和成”、“和成欣业”、“HCG”商标的不良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公司简介;
2、“HGG”商标演进及设计理念;
3、“HGG”商标在大陆地区、台湾、国外的注册资料;
4、在先行政机关裁定书;
5、“HCG”商标获得的荣誉资料;
6、申请人“HCG”等产品的宣传销售资料;
7、维基百科、百度百科相关搜索页面;
8、被申请人商标的使用情形。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没有侵犯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没有误导消费者。被申请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所生产的产品享有良好的社会影响。目前已有300多个含“和成”、“ HCG”的商标被核准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条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作为与申请人具有地缘关系的同行业者,在明知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存在的情况下,陆续恶意地模仿并抄袭申请人知名商标“和成卫浴”、“HCG”、“和成铜器 HCG”,已严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龙头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十二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浴盆、配水龙头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作证。
3、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后,还申请了第30046881号“和成卫浴”商标、第36734572号“和成卫浴 HCG”商标、第34188758号“和成卫浴”商标、第35216982号“和成欣业”商标、第35208546号“和成欣业”商标等多个商标。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即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即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3、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4、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和成欣业 HCGONLINE”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和成”,引证商标六至十二“HCG”及引证商标三、四、五的显著识别文字“和成”和“HCG”,争议商标亦未形成明显区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新含义。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浴室用管子装置、龙头、厨房用抽油烟机、水管龙头、坐便器、水净化装置、小便池(卫生设施)、抽水马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水管龙头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灯、冰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水管龙头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重叠。同时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申请人的“和成”商标在卫浴设备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争议商标注册后,还申请了多个“和成卫浴”、“和成欣业”商标,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号完全相同,其难谓巧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和成”、“和成欣业”商号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等相同或类似商品所属行业在中国大陆地区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问题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并未提交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其商标的证据,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问题四,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