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741033号“当老师(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455号
申请人:西安睿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41033号“当老师(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为指定颜色商标,经大量长期使用宣传,显著性进一步增强,与申请人产生了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的“当”字系姓氏,意为“与老师相称”,申请商标可识别为由特定指向的人物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内部通讯装置等商品非教育相关商品,与申请商标无关联。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一张载有申请人主体信息、“当”姓简介、其他商标信息资料的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当老师”用于其指定的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与申请商标无关,不能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关,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