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048952号“Checkcheckc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454号
申请人:先看看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48952号“Checkcheckc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第30487140号“CHECKCHECKC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抄袭申请人的知名品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一张载有引证商标权利人名下商标列表、媒体报道、企业官网、主体信息、香港与台湾交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报道、梁尹倩女士及“Checkcheckcin”商标的介绍、媒体报道、公众号文章、产品手册、实体店照片、宣传视频、app信息、淘宝等网站对“Checkcheckcin”的搜索结果等资料的光盘。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至本案审理时仍为有效初步审定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苏打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燕麦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不易区分。两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