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520767号“铜官窑古镇THE ANCIENT
TOWN OF TONG GUAN KIL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459号
申请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20767号“铜官窑古镇THE ANCIENT TOWN OF TONG GUAN KIL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铜官窑古镇”为一个旅游景点,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其产生唯一对应关系。按旅游点习惯,每个旅游点都会提供有自己独特标识商品或服务给消费者以表示其来源,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申请商标介绍、“铜官窑古镇”的政府性文件、申请商标的设计、宣传和使用材料、申请商标释义、项目介绍、领导视察材料、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广告推广材料、销售合同及发票、租赁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如申请人自述,申请商标为一个旅游景点,作为商标使用在家具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