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15720399号“哆纳”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019号
申请人: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信东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云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超
申请人于2018年07月25日对第15720399号“哆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多纳”是申请人独创品牌,被申请人原为申请人申请人员工,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情况下擅自注册申请人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主观恶意明显。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在第9类、第41类等商品及服务上注册的“酷学多纳”、“多纳”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近似,指定使用服务及商品类似,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二、被申请人多次抢注且模仿申请人商标,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2、争议商标原申请人信息;3、石超劳动合同等信息;4、申请人商标申请及注册情况;5、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北京精英创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后于2015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等服务上,2018年经我局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第9类、第35类、第41类、第42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酷学多纳”商标,在第9类、第16类、第41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纳”商标。至我局审理本案时,上述商标均由我局核准转让予北京德信东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以书面方式声明承受相关主体地位,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故我局将之列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但该条款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为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与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或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商标主要使用在教育、培训等服务上,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学习机等商品及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及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该条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并未能对此充分举证,故申请人请求依据该条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