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599370号“WESTIN WHITE TEA
ALO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457号
申请人:威斯汀酒店管理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99370号“WESTIN WHITE TEA ALO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WESTIN”是显著部分,“WHITE TEA ALOE”是对申请人产品特点的真实表示,其指定产品明确包含“白茶和芦荟”成分,消费者不可能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第5669154号"WHITE TEA BY WESTIN"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备案服务平台查询截图、申请人产品备案电子凭证、成分介绍、威斯汀酒店百度百科及产品介绍、淘宝网销售“WHITE TEA ALOE”产品的截屏公证书、消费者评价的复印件及一张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 WHITE TEA ALOE”可译为“白茶芦荟”,而其所有指定使用商品都限定为含有芦荟和白茶成分,申请商标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其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