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891239号“率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729号
申请人:莆田市城厢区率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呈名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91239号“率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企业商号,具有显著特征,经过宣传使用,易于识别,已为消费者所认可。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