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855243号“MJ STYLE SAL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459号
申请人:北京炫魅光彩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55243号“MJ STYLE SAL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出自于申请人自己的创意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08461号“M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912665号“M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上有着明显的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于市场,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按摩、美容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按摩、美容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MJ STYLE SALON”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MJ”,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其来源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鉴于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时间早于申请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两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