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GRESS LIGHT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7151802号“PROGRESS LIGHT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136号

       

      申请人:进步照明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151802号“PROGRESS LIGH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58976号“PROGR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头发用吹风机;加热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头发用吹风机”等商品属于相同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两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复审的“风扇(空气调节);排气风扇”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其余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使用可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风扇(空气调节);排气风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