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903754 - 商评字[2020]第0000022362号 - 申请人:深圳市纳博森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903754号“得资本WIN-WIN CAPIT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362号

       

      申请人:深圳市纳博森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类第35903754号“得资本WIN-WIN CAPI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64624号商标、第26220363号商标、第18754442号商标、第22186625A号商标、第3529261号商标、第21091072号商标、第35585585号商标、第3171930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36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得资本”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中文“得”,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海关金融经纪服务、信托、典当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精算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海关金融经纪服务、信托、典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