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828974号“黄河农商研究院HUANG HE NONG
SHANG YAN JIU 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355号
申请人:河南黄河农商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财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8974号“黄河农商研究院HUANG HE NONG SHANG YAN JIU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7929号商标、第819982号商标、第5544132号商标、第5553356号商标、第6210817号商标、第6744812号商标、第6744811号商标、第6627753号商标、第32229834号商标、第33125894号商标、第35756386号商标、第1327361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已申请版权保护。三、申请商标中含有“研究院”,与申请人字号一致,不会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办活动照片、作品登记证书等打印件或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十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十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中文“黄河”,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摄影报道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影制片厂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新闻记者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人进行作品登记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黄河农商研究院”与申请人“河南黄河农商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