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442875号“曲江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270号
申请人: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深蓝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42875号“曲江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曲江”虽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但其具有其他含义。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类似案件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曲江”为我国陕西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且申请商标整体并未产生区别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曲江”的其他含义,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