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229388号“d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148号
申请人:百度移信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霖汇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29388号“d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查询国际注册第12570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第9921423号“堃达 d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如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的介绍资料、所获荣誉介绍资料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两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等服务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为相同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一在视觉效果、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之一文字均为“dk”,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