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174277号“西电服务 XiDiA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278号
申请人:菏泽西电水电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74277号“西电服务 XiDi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2938号“西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91691号“西电动力 XI 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746347号“西电科技 XD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253938号“XIDI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西电”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西电”相同,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外文“XiDiAi”与引证商标四的构成外文“XIDIAI”高度近似,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或误认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工商管理辅助;寻找赞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