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666935号“黑豆(豆爸)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147号
申请人: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
委托代理人:广西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66935号“黑豆(豆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51105号“黑豆豆”商标、第3751106号“黑豆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中的黑豆是熊猫形象的名字,不会造成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药酒”等商品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药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空气净化制剂;卫生棉条;包扎绷带;医用保健袋”其余商品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在其余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酒;婴儿食品”等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食品;空气净化制剂;卫生棉条;包扎绷带;医用保健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酒”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