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854068 - 商评字[2020]第0000024282号 - 申请人:杭州江圣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85406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282号

       

      申请人:杭州江圣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540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7014号“雪芝莲 XUEZHIL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3502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878208号“Ceres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三商标信息证据。
      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识别部分在表现内容、表现手法、设计风格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商业企业迁移;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虽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由于我局已认定申请商标因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而驳回申请商标注册,故引证商标三的事实状态对本案结论认定并无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