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7794826号“B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343号
申请人:巴黎世家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794826号“B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72970号“B-BLACK BOX B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397042号“B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471676号“H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商标注册审查程序已被驳回,若该商标未提起驳回复审程序,则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人已针对引证商标二提出异议申请。引证商标三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创始人及申请人简介、有关申请人及其产品的报道、全球销售额统计数据、销售单据、销售小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商标注册审查程序已被驳回,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异议程序不予核准注册,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撤销注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用皮缘饰、皮制系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用皮缘饰、皮制系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