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962070号“麥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140号
申请人:麦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62070号“麥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8199407号“麦吉酒店 MAGIC HOTEL 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64867号“吉麦j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207610号“麦吉香maiji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373579号“麦吉特 mai ji 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877819号“麦咭 MAI 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三未曾使用,引证商标二、五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字号,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设计说明、商标使用及宣传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动物寄养”服务上的在先权利商标,引证商标二、三、五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茶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复审的“茶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茶馆”等服务为相同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三、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的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系其字号的主张,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