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690875号“逗思夜市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760号
申请人:安文玉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90875号“逗思夜市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362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590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商业管理辅助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