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泰燕参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371742号“裕泰燕参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772号

       

      申请人:张玉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1742号“裕泰燕参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7096号商标、第9155817号商标、第11944422号商标、第1213158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燕窝、肉罐头、干枣、加工过的坚果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水果蜜饯、精制坚果仁、肉、肉罐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