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052111号“丰泰书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778号
申请人:东莞市丰泰学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启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52111号“丰泰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设计,具有显著性,经过广泛宣传和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诚信度,其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54597号商标、第4740596号商标、第1535390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现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培训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在案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