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457045号“宁小酥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783号
申请人:何玉榕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57045号“宁小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39579号商标、第23619909号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