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EDENI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1862号“MINEDENI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149号

       

      申请人:ARK DENIMFACTORY CO.,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1862号“MINEDENI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7993号“MINE TOP COLLE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44860号“寐 MINE TOP COLLECTL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44892号“MINE TOP COLLE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846106号“噢迈 M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867391号“tra m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006494号“矿井俱乐部  MINE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1454136号“MINE 7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MINE”,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如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七权利状态尚未确定,鉴于引证商标七的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七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