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修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7194128号“丰修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425号

       

      申请人: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霖汇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94128号“丰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97914号“丰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96203号“X管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083792号“Xri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060676号“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170979号“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