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970975号“卡比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150号
申请人:任天堂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70975号“卡比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16178号“卡比兽KABISH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复审,若引证商标被撤销将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卡比兽”与引证商标中的主要识别文字“卡比兽”文字构成相同,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