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1831442号“盐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861号
申请人:泰州海之盐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微冠(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31442号“盐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没有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风味等特点。经过申请人大量使用,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产品经销合同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盐派”是盐派美食的简称,为江苏盐城地方风味,原称“盐邦菜”,是中国唯一以盐命名的菜系或者风味流派。“盐派”作为申请商标组成文字使用在豆类饮料等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风味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