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365435号“好运充充好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291号
申请人:浙江中润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65435号“好运充充好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好运充充好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