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649927号“香袭人 XIANG XI R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156号
申请人:新疆香袭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泰正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49927号“香袭人 XIANG XI R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31478号“香袭人”商标经异议程序已被决定不予注册,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辰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