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223473号“洋河股份YANGH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790号
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23473号“洋河股份YANG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14191776号“YANG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炒勺等全部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公告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上。据此,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5805967号“它山堰TUOSHANY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成套的烹饪锅等全部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公告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上。据此,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6822005号“顺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