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201631号“洋河酒厂 YANGH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781号
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01631号“洋河酒厂 YANG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14170872号“YANG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防水服等全部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公告刊登在第1669期《商标公告》上。据此,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6866842号“洋河YANG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13639887号“YangheHa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公告刊登在第1685期《商标公告》上。据此,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5805971号“它山堰TUOSHANY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