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山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0188393号“两山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768号

       

      申请人:杭州精韬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88393号“两山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27096863号“两山Liang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27103022号“两山Liang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27118264号“两山Liang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常兆莉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