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8108518号“RISLAN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735号
申请人:理士兰品牌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108518号“RISL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5877591号“理良地產Ril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等全部服务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公告刊登在第1660期《商标公告》上。据此,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10653116号“RISE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银行等全部服务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公告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上。据此,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常兆莉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