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如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599985号“相如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733号

       

      申请人:曾德先(原申请人:张燕惠)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瑙米商标事务所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99985号“相如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局审理期间,经核准原申请人将申请商标转让予曾德先,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25668416号“相如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34049548号“相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常兆莉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