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315961 - 商评字[2020]第0000025015号 - 申请人: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315961号“长银五八消费贷CYWB CONSUMER

    FINA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015号

       

      申请人: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15961号“长银五八消费贷CYWB CONSUMER FIN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81409号“汇德”商标、第117559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我局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我局于2019年11月19日向申请人发送了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未规定期限内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中的“消费贷”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段晓梅
    常兆莉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