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831357号“Hard Roc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903号
申请人:硬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31357号“Hard Roc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90815号“百石博士HARD ROCK及图”商标、第16172188号“HARD LOCK”商标、第18238752号“硬石HardRo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 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资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Hard Rock”及图形构成,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Hard Rock”与引证商标一、三独立识别部分“HARD ROCK”、“HardRock”字母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HARD LOCK”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香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