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1840705号“東方弘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43409号重审第0000000664号
申请人:云卓资本投资(成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43409号《关于第21840705号“東方弘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473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由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81635号“东方鑫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资本投资、陆地车辆赊售(分期付款)服务上已被撤销,故其在上述服务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依据新的事实撤销被诉决定,我局应当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重审时,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被我局依法决定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