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SH CUP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4793906号“FRESH CUP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34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知铭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阿罗科咖啡焙制(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全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793906号“FRESH CUP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9695号决定,于2019年08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在“巧克力饮料;咖啡饮料;加奶咖啡饮料”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巧克力饮料;咖啡饮料;加奶咖啡饮料”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包装、行政处罚决定书、报价单、销售合同、发票等。
      申请人向我局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巧克力饮料;咖啡饮料;加奶咖啡饮料”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补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的“阿罗科咖啡”品牌介绍打印页、第786163号“MAGIQUE”商标的撤销公告。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供的主要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淘宝在线销售证据、产品包装、报价单、销售合同、发票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咖啡饮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巧克力饮料;咖啡饮料;加奶咖啡饮料”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淘宝在线销售证据、产品包装、报价单、销售合同、发票等显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销售了FRESH CUP(鲜杯)品牌咖啡豆、咖啡粉等商品,上述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咖啡豆、咖啡粉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与之相类似的“巧克力饮料;咖啡饮料;加奶咖啡饮料”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巧克力饮料;咖啡饮料;加奶咖啡饮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