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150384号“LRM HOUSE OF LA RIC
M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341号
申请人:爆仓(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晨旭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150384号“LRM HOUSE OF LA RIC M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152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LRM”与引证商标“LRM”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进出口代理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