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BIEM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国际注册第1370787号“TOBIEM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182号

       

      申请人:HO, CHIH-CHENG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70787号“TOBIEM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我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101761号“TOBiEMON”商标已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依法宣告无效,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孙向琪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