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颐牛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7917488号“爱颐牛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184号

       

      申请人:艾图牛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917488号“爱颐牛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5826126753855956345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经检索未发现引证商标一、三在中国有任何使用,其已对引证商标一、三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现两件引证商标在与申请商标3202群组类似的商品上均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饮料制作配料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引证商标一、三档案及历史流程信息、引证商标一、三撤销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3202群组商品上经撤销复审程序被我局决定撤销,引证商标三在茶饮料等9项商品上经撤销复审程序被我局决定撤销,在上述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此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咖啡等其余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无酒精饮料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