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谷草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0356554号“若谷草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24227号重审第0000000666号

       

      申请人:青岛金麦谷润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124227号《关于第20356554号“若谷草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字第906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8)京行终124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称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作出(2019)最高法行再2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上述判决,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最高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662441号“若谷草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被诉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已发生变化,故申请人再审申请理由成立 。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重审时,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已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