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89159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326号
申请人:黄光照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915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18799号“WINDEER及图”商标、第1384201号图形商标、第1661238号“威鹿 WELLU1881及图”商标、第11058177号“双福鹿 Shuangfulu及图”商标、第344583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图形或其独立识别部分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