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315766号“Lumping corp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899号
申请人:广州舜鹏方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15766号“Lumping corp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Lumping corpse”可译为“笨笨的僵尸”,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持续使用及宣传,已经具有很高的影响力及知名度。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天猫旗舰店店铺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Lumping corpse”可译为“很多的死尸”,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易产生不良影响。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