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ypl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057361号“heypl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881号

       

      申请人:深圳如一探索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57361号“hey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21230号“hy及图”商标、第7901296号“LIEY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21230S号“hy及图”商标、第32956331号“he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合作协议、采购单、发票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更正转新申请已无效。引证商标四已由我局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无效、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穿戴式行动追踪器、智能手机、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信号灯”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穿戴式行动追踪器、智能手机、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信号遥控电力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二的字母设计表现形式容易被识别为字母“HEY”及图形,申请商标“heyplus”与之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磁性编码身份识别手镯、智能手表(数据处理)、计步器、智能眼镜(数据处理)、便携式计算机、联机手环(测量仪器)、照相机(摄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静
    孙萍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