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473577号“康谷KangG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337号
申请人:上海康谷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73577号“康谷KangG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9103号商标、第197227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光盘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康谷”与引证商标一、二“康裕”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木材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涂层(油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