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LI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836171号“KLI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843号

       

      申请人:艾斯科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36171号“KLI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70682号“KLIK3”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985345号“KLIK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同意书。请求暂缓审理,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有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事宜的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KLIK”与引证商标一“KLIK3”、引证商标二“KLIKR”相比较,其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2月18日